学校强迫不交保险费的我们写书面证明“若出意外与学校无关”,是不是违法的?

我所上的大学,一年前强迫所有人交了医疗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但是没给我们开收据。
现在又宣布以前交的保险费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又强迫我们重新交一次,以前交的不退还。
如果拒绝交保险费的,就必须写一份书面申明“在校期间,出一切意外与学校无关”
我直觉觉得这个是违法的,请各位高手指点一下,学校到底违反了那些条例。

保险公司破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另一家保险公司收购它。当然,其中保单利益肯定会有损失。国内目前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但在国外是有的。2001日本千代田保险公司破产,美国友邦收购了它。最后是以保单价值缩水一半达成的协议。
学校对在校生发生意外肯定要负责任,当然,根据意外情况可能还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他们要求学生缴纳保险费事希望可以转移风险,出事由保险公司承担。
至于强迫你们重新交一次就有问题了,先不提是不是真的保险公司破产了。就算是,你们在强迫条件下写的“在校期间,出一切意外与学校无关”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的直觉是正确的。 至于违反了哪些条例,抱歉,得靠学习法律的专业人士帮你回答了。我只是保险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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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2
法律规定寿险公司不可以倒闭的,就算公司破产了国家会指派另一家公司接管您的保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09-11-11
目前中国好没有分立或者合并的保险公司,再说保险公司也没有破产的说法啊,有欺骗的嫌疑;第二,保险法明确规定,购买保险是自愿原则;第三;强迫写东西也不合理,不要写,不行就用法律维权。
第3个回答  2009-11-11
摆明是学校骗学生的,之前如果学校真的有帮学生买保险的话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了保险条款依然生效,会由保监会转给另一个保险公司接管的,所以你要搞清楚学校究竟收了你们学生的钱究竟有没在保险公司投保
第4个回答  2009-11-11
保险公司是没有破产这一说法的,只要是这么说,就肯定是学校在欺骗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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