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宽限期问题2008/11/1购买保险2009/11/10到期,但未续保,保险合同上注明“投保人未按期交付续保保险费的,自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3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须扣除欠交的保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该保险为“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一年,请问此保险宽限期写在合同上的条款有吗?现在保险公司赖帐,说已经过期,不承认宽限期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