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父母有没有视探权,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父母能不能擅自把孩子带走?

如题所述

不能带走,但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让女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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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24

对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探视权的不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而是孩子的父或母!并且仅仅是“探视”绝对不可以带走——除非抚养方允许。

第2个回答  2021-08-24
探视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女方的父母是没有探视权的,更不能擅自将外孙带走。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1-08-24
这个当然是没有的,也是不可以擅自带走的,男方有权利不让探视,只有女方有探视权,其他人没有,如果想把孩子带走,必须要经过男方的同意
第4个回答  2021-08-24
法律并没有对祖父母的探视权进行规定,只规定了父母的探视权。探视权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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