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的效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从广义上来说,司法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但不具备一般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原因在于司法建议书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及机构所发出的建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说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从主体上看,由法院以书面形式发出,具有公信力。但由于只是建议,司法权并不能干预行政权的基本权利设置,建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点与民事、刑事判决和裁定有不同建议。司法建议制度创建于1980年,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制度,被认为是“审判职能的延伸和拓展”。它给法院以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空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4.司法建议工作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要创新建议形式,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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