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低保户条件: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补助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17元;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15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828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78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842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134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58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39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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