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还想请问一下
为什么说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因此,企业的净资产在转换为股份时,一般都要进行折股,主要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具体折股率不一定,这是规定。比如100万的净资产不可以刚好为100万股,需要折股为80万股或75万股或70万股等。
具体问题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