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也会遭遇家暴,你怎么看?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北京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赵女士殴打、辱骂和骚扰自己。法院经审查后昨天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现在这个社会出现什么都很正常,男性遭遇家暴的现象一直存在,只不过因为在多数人眼中女性一直是弱者,而男性是强者,弱者总是比强者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同情和关注,所以社会对男性遭遇家暴的关注比较少。


       2010年有社会学教授在对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研究分析中发现,24.9%的女性和22.8%的男性都曾在婚姻中(至少一次)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暴力。5.5%的女性在婚姻中(至少一次)遭受过肢体暴力,而这一比例在男性中为2.5%。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男性在婚姻中遭受家暴并不比女性低多少。在人们的印象中男性都比较高大,力气也远远超过女性,他怎么可能被家暴呢?其实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远远不止肢体上的暴力,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多种暴力合并出现的现象也很常见。


       男性遭遇家暴的原因也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在高学历、高薪资的女强人越来越多,她们可能会把在工作中的压力带到家庭中,一言不合就会对伴侣施暴;而更年期的女性的暴力行为更加常见,她们往往有嫉妒妄想症,她们会凭空的怀疑丈夫出轨而辱骂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男性暴力不被社会关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开始提过的女性跟容易收到社会的同情,虽说国家提出的“男女平等”的口号已经喊了21年,但人们还是会下意识的把女性当做弱者;其次,大部分男性在在遭遇家暴后会选择默不作声,一方面是他们觉得说出来会没面子,所以不到忍无可忍他们不会寻求他人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对妻子和家庭的爱护和容忍吧;第三,整个社会对男性弱者的关注度不够,男性的救助机构很少或者说几乎没有,不像女性还有妇联这个庞大的组织。


        刚刚看到一篇报道,称一名遭遇家暴的男子到派出所寻求帮助,可警察却问他:“你一个大老爷们,人高马大的,怎么可能被老婆打?”,男子当时落荒而逃。这充分反映了社会对男性遭遇家暴的忽视和人们心中某些根深蒂固的思想。

       希望大家对男性遭遇家暴给予一定的关注,也要逐渐改变女人就是弱者的老思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2-03
男性遭到家暴的投诉确实不常见,不过家暴分很多种,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所以,大家不要只认为只有身体暴力,其他的也算暴力。上面的例子我们看一看到属于我们常见的暴力行为,就是身体暴力,申请人身保护。

其实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是经常见的,一般男人对女人,这个正好相反,记得前段时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就是因为妻子劝诫老公自己少喝点酒,被丈夫殴打,在反抗中,把丈夫打死,最后用打火机将丈夫身上物品点着,焚烧其尸体,毁灭证据。还有一个是四川一个女子,被老公家暴,就是从二十多年前就开始有家暴了,并且一直忍辱负重二十年,也从没有报警,最后实在受不了家暴,是邻居帮忙报警。

由此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家暴不是一次发生的,而是长期发生,最后发生惨剧而导致的,这些其实就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保护不懂或者不知。我们国家对家暴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反对家暴的最新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所以我们要从头开始拒绝家暴,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发生恶劣事情。支持的网友点一个赞!!!
第2个回答  2016-12-03
男性遭遇家暴,可能听起来会有些不太正常。但是,如今这个发生我觉得还是很有可能的。

你要说放在九十年代,谁家的男人要是被家暴了,那可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一个大男人,怎么能让家里的女人家暴呢?

但是,如今我觉得男性被家暴,有一下原因:

1.女性地位日益提高。之前,男性一直是社会的顶梁柱,在家中的地位也不必多说,一家之主也往往是男性,加上重男轻女思想的盛行,女性的地位很低。而如今,女性的权益地位日益提高,有的女性就会借机去放肆自己。

2.男性对女性的溺爱。毕竟是一个男多女少的社会,如果一个男性想要有一个伴侣,可以说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而如果有了女朋友,你确定你不会溺爱她么?

3.社会对男性的保护的力度不大。现代社会往往倾向于女性,我们往往听说某个男性因为怎么怎么女性,进去了,却很少听说女性因为男性进去了。而且强奸,对于男性的保护更是微乎其微。
不要总认为女性就是弱者,现代社会男性也不可忽视,男性强这个观点也应该有所改变了。
做为家人,更重要的是相互理解,多沟通,而不应该家暴,家暴只会让家庭破碎,而对家,对家人没有一点好处。如果一个家庭想要长久的存在,,家暴一定要禁止,男女平等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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