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强制规定,以哈尔滨市为例。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新农合基金。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在一个自然年,由个人承担比例12%,如果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费用由被保险人是超过80000元,如果他/她是一个医生在三级医疗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机构。
在二级医疗机构或者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0%;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为8%,生育医疗费用在大病医疗补助基金中分项列明。
第五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助标准和保障待遇标准,应当根据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