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关于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