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执行后,珠海市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管理直接适用相关上位法以及有关制度,不受废止影响。经营单位、个人应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售卖、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应珠海当今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其必要性。一是国家、省出台、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相关文件,新制度具有更强的时效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二是为保障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规定》相关条款目前已经不宜继续适用。三是烟花爆竹存在相当的特殊性,直接适用相关上位法以及有关制度更有利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立法实践来看,国家、省修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的频次较高,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有必要废止《规定》。
《规定》废止后,珠海市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管理直接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关于烟花爆竹经营、买卖、燃放等重点问题,应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执行。一是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二是金湾区、斗门区现有48个烟花爆竹合法经营点,市民如有购买需求,可到持合法证件的经营点购买,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三是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允许燃放的种类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各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请市民朋友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度过一个愉快安全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