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要求在户籍、人事档案所在地,所以如果不在户籍所在地,只要是全日制在校生,或者人事档案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就可以跨省考试,具体请看以下内容。
1、户籍地的社会考生
已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持本地身份证按户籍地高校毕业生身份在当地教育局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无论户籍地在哪里,都可以凭本校开具的在校学籍证明到当地教育局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非全日制的统招入学的高校考生
即电大、自考、函授、网络大学的考生需在取得高等学历后方可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非户籍地在异地工作的考生
(1)在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考生,单位有人事部门(本单位没有人事部门的可以由其直属上级人事部门代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干部人事关系证明的,可以异地(工作地)申报教师资格考试。
(2)在私营企业、民营机构工作的考生,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有的叫人才交流中心,上海叫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过考生自己的人事档案代理的,其人事关系证明也有上述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开具的,可以异地(工作地)申报教师资格考试。
(3) 户口回原籍尚无工作的考生,不能异地申报,只能按户籍地考生到户籍地教育局报考。
也就是说,如果不在户籍所在地报考:
1、全日制在校生可以在学校当地考试;
2、由工作单位提供人事证明可以在工作单位当地考试,不需要回户籍所在地考试。
综上所述,教师资格证可以通过异地考试获得,不是一定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考试才能考,同时也是全国认可的。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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