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提示承兑期限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三种提示承兑期限如下: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及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如下: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综上所述,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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