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肯定不是十全十美的社会,公民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个人。每一位个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公民社会是保障每一位个人的自私自利的社会,而不是牺牲和侵犯每一位个人的自私自利的社会。公民社会与专制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拥有一整套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来严格限制公共权力以及掌握公共权力的大小官员,对于公民的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非法侵犯,从而强迫公共权力必须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全面充分的公共服务和人权保障。公民社会就是我授权给你之后,你才可以代表我的社会.
然而为了补缺政府和公权力之不足,再加上政府行政效率之有限,取而代之的就是新治理思维以及新公共服务理论兴起,所带来的不再是对立的思考,而是鼓舞政府和民间建立的合夥关系,同时企图唤醒基层公民的参与意识。而「社区服务」正是一种公民较愿意参与的具体表现,特别是著重在居家生活品质及整体安全提升的议题上,通常能够获得公民的回响。
「著重环境之变迁并回应民众需求」、「加强公私部门协商合作」与「地方
政府间的协商合作」是公民社会与社区服务间关心的重点,为了提升社区居住水平,确保公民在社区权益不致受损,透过一套有别於过去「由上而下(top to down)」的治理概念,让行政机关得以更具体回应「公民」需求并让公民意见进场,因此得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也加强了「安全社区」、「环保社区」、「品质社区」……等社区服务推动。
在社区服务之中,政府主要角色趋向协助人民汇集并解决共同的利益,而不仅止於控制或引导新的方向。在这个世代,政府的角色已经不再只是制定规章或法令,也不是建立一个系统让人民遵守。政府必须扮演另一个角色,要以行动结合私人、非营利团体和组织,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而公务人员在积极的公民关系中,所要扮演的角色就是调解纷争,与人民一同探讨,如何让目标成真的作为,让人民享受到一个优良社区,人类行为不仅仅只是自利,更涉及价值、信仰与对他人之关怀;而公民被视为是政府的拥有者及有能力在一起追求更大的善
(good),因此公民利益会超越个人利益来汇集,形成最大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社区服务观点也认为透过对话平台及公民参与,将有助於寻求共享价值与共同利益。综合来看,社区服务可视为公民权之延伸,而公仆将透过多重且复杂层
次的责任、伦理与课责的民主系统,带领民众到对话的台面及服务公民。
综合言之,社区服务的主张就是企图要打破过去政府管理的状态和困境,所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出发,提出一种属於新中国的新理论。特点有:
(一) 服务公民而非顾客(Serve citizens, not customers):
官僚所服务的对象是公民,不是著重个人利益的顾客,藉由互相信任、对话
与合作的公民。换言之,公部门的服务并不只於主动寻找协助的民众,更要延伸
到没有积极寻找资源的人民以及未来世代。
(二) 公共利益是目标(seek the public interest),不是副产品:
公共行政人员必须建造一个共同和和分享的公共利益和社区服务概念,其目标非被动去寻找个人的快速选择,而是分享利益和分担责任。
(三) 重视公民意识甚於企业家精神(value citizenship over entrepreneurship):
官僚所重视的是专业精神与职业伦理,不是社区服务所提的企业家精神,后者常常以「效率」为要求,但公共利益却可能被枉顾之,因此,行政人员要注意的是公民意识与公民资格,同时也该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及行政过程,以塑造真正的公共利益。
(四) 策略性思考、民主性行动(think strategically, act democratically):
符合民众的政策和计画透过集体的努力和共同合作程序,才能有效且有责任
地达成。官僚进行服务的过程也必须采用策略性思考,将更多公民纳入合作与对
话范围,形成策略夥伴关系。
(五) 承认课责并不简单(recognize that accountability is not simple):
进行服务的官僚,其所要担负的责任类型很多,不同於过去理论所强调的单
一且过於简化的责任,社区服务论认为「课责」混合多种复杂因素,公务员的
责任包含价值的重复和规范的重叠,於理於法均不可能独自作决定,而须经过公
民对话、游说、公民授权及让公民了解问题之所在。因此,透过该机制,不仅可
建立公民权,更可让公务员的权责更明显。
(六) 服务甚於领航(serve rather than steer):
政府的角色倾向协助社区公民汇集并解决共享的利益,结合私人、非营利团体,
以寻求面对社后问题,而不在於控制或引导新方向。
(七) 重视人而非生产力(value people, not just productive):
官僚进行服务时,心中所重视的价值是人,而不是生产力,必须高度尊重人民,并透过权力分享机制,藉由合作与共同领导方式,来创造人民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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