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公务员辞职后可否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任职

本人是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拟辞去现任职务和公职后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是否属于《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所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这个“原工作业务”如何进行时间界定?这样才算“与原工作业务相关”,或“与原工作业务不相关”?

您好!正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经过数月的实际工作发现自己并不适宜在本机关工作,但发现现行相应法规竟然没有关于试用期取消录用的相关详细对应条款,为什么只能“被取消”,按以往的立法和具体实践来看,试用期是可以双方选择的,而不是单方做主。而以往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不包括试用期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公务员发现自己并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话是可以自主申请取消录用的,但现在的现实是不管你是否适合都必须满最低服务年限,也就是说要么被辞退,要么就呆五年。按当前的现实来讲,说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那假如是公务员试用期努力工作合格却自己不愿意呆下去,这岂不是违背其个人意愿?况且试用期不定级的愿意恐怕也在于可以给双方一个选择的余地,适宜从这点将试用期公务员是可以自己随时申请取消录用的!
譬如前期的相关条款及各省市关于最低服务年限就不包括试用期,给予了试用期的公务员充分考虑去留的空间,试想:若其不适应在机关工作,试用期若不能申请取消录用而又未满所谓的最低服务年限,那就只能勉强而为之,这将造成消极行政的危害,对于自己,尤其是对于国家都是极其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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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09
你辞职了不就想干嘛干嘛吗。我不懂法,但想这也应该是这个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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