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拟辞去现任职务和公职后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是否属于《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所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这个“原工作业务”如何进行时间界定?这样才算“与原工作业务相关”,或“与原工作业务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