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下课后,安排学生整队回班,途中出现学生受伤

一年级学生,走路时被后面的同学不小心撞到摔倒在花坛边上,体育教师该付什么责任?有何相关法律依据?
用什么来证明自已经进行了管理和告诫的义务了呢?
这是很久以前的事了,问题不大,他们班主任帮我处理了,我是一个新教师,想借此事了解一下,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如何合理的保护好自己。

老师如果没有履行自己义务告诫学生回去路上要注意安全之类,任由学生追打逐闹导致受伤。体育老师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理由:老师是学校的员工,老师对于校内职责发生事故,其对外法律责任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责任后学校可以对老师进行内部行政处分

参考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先行义务和过错责任和职务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1-29
1 这个属于安保责任,学校负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2 这个责任属于学校的责任,与教师无关,因为教师和学校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告知义务,我认为这个可以参考超市在擦地时竖起“小心地滑”牌子的方式。在学校明显的地方挂上警示牌,告示牌,标语一些列的东西。这些看得见的东西较好证明。还有这些是学校应该做的,你只要想学校提了,我认为就尽到老师的义务了。

4 再说句与题目无关的话,对于年龄较小的学生应该多一些关爱。在教学中,和放学时这种注意的话多说几句。虽然感觉很无聊,似乎没用。但是其仅是效力是绝对不容小视的。自古安全无小事。没出事时什么都没事,出了事谁都有麻烦。虽然民事上没有责任但是学校也会找你麻烦的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09-11-23
这算是一个意外,民不举官不究。如伤的不重,家长也通情达理,只需说明情况,赔礼道歉即可。同时班会上教育学生以此为戒注意安全。但无论伤得轻重,都要同惹祸的同学极其家长谈,讲清危害让其知晓厉害而害怕,为潜在的风险打下伏笔。如伤者家长不依不饶,而且孩子伤势也重,合理的自我保护:1.当时老师已整队有序地回班,况且上课前反复要求同学不要打逗,因此已尽到管理和告诫学生注意安全的义务。2.发生意外后及时护送孩子到医务室治疗。3.在校医务室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立刻打车送医院抢救,未耽误片刻。4.主动垫付医药费。5.及时通知家长,并坚守在医院照顾孩子。6.事后教育惹祸的学生引以为戒,并多次买礼品看望慰问受伤的孩子,诚挚地再三向家长道歉。总之,已尽到一个老师应尽的义务,可谓仁至义尽。那时若非要打官司,你最多仅负疏忽大意的小责。
第3个回答  2009-11-23
这个事本身是属于意外事故,不小心是前提。没有过多的责任,况且没有造成重大伤害。
教师,特别是体育教师在进行体育活动时一定要告戒学生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要在课堂上讲,要在教案中显示。在进行体育活动时要了解学生的体能和身体状况,教师要知道班上特殊体质学生,家长有告知义务,比如学生有先天性某种病不适合做什么运动等等,如果教师在不知道,家长不告知情况下出现意外,而教师又讲解过安全保护和防护知识时是不付责任的,但是学生出现意外要及时救治和报告,如果是班主任要联系家长。
第4个回答  2009-11-23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补充:比如找其他同学证明对同学进到过劝诫等证明,不要打闹、乱跑;比如安培同学保持队列的距离等等。

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就可以。别中途老师离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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