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2006年去世,因为怕爷爷奶奶悲伤,所以没有告诉两位老人。2007年奶奶和爷爷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处房子。爷爷奶奶就我父亲和叔叔两个儿子,我们提议把房子卖掉平分房款。可是叔叔这时提出:我父亲去世了,爷爷奶奶属于我父亲的遗产的继承人,应该先把我父亲的遗产分割之后,把属于爷爷奶奶的那部分划出来,然后叔叔先继承我父亲遗产中爷爷奶奶那部分中的一半,然后再分割爷爷奶奶的房产。我母亲还在,我是兄妹两个,请问我叔叔能够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第一继承顺序没有人的话,叔叔是你父亲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人,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