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付款单位名称的支票 更改付款地的支票 是无效的支票么?

更改付款单位名称的支票
更改付款地的支票

支票上的付款人,是出售支票给出票人的银行,付款人名称,是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付款银行是在出售支票时就定好的,不能更改。
支票上上付款地,就是付款银行的营业场所。既然付款银行不能更改,付款地也是不能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法条规定,付款人即银行的营业场所就是付款地。这个是不能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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