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用母公司资质

全资子公司能否用母公司资质进行投标,若不能,是哪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能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母公司不能用子公司资质,全资子公司不能用母公司资质进行经营活动吗?

子公司能否用母公司资质。

虽然子公司处于母公司实际控制的位置,但它在很多方面受母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有些甚至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并以经营活动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并设有董事会和其他公司管理决策机构。子公司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并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每个子公司和母公司应承担各自的责任,但其全部财产除外,并且不得相互关联。

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母公司仅对子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的债务负责,只要其对子公司的贡献。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设立的要求进行,并可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可以在业务开通前完成相关手续。因此,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资格。

扩展资料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项目招标并与承包商签订项目合同,否则被视为违法;此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一项非法分包行为,因为该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

承包商的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收取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总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无法申请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为承包商提供施工服务,以履行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种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母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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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8
不可以,\x0d\x0a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x0d\x0a\x0d\x0a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x0d\x0a\x0d\x0a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x0d\x0a\x0d\x0a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x0d\x0a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x0d\x0a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x0d\x0a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x0d\x0a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x0d\x0a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x0d\x0a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2个回答  2017-07-20
不可以,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

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

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7-21
不可以。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

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

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4个回答  2021-10-10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可以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子公司代理项目,母公司不能投标的定。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只是限值如下情况: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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