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座位的。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座位的设置,现行有效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根据该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在审判台正对面的下方,设有被告人座位,在开庭时被告人可以就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