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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2号第五条: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如需缴纳车船税,可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问题中“交强险已买"是否是去年购买,本年还未到期,如果是这样的话,2014年的车船税是在2014年缴纳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可以异地购买交强险,所以也可以异地缴纳车船税。如果问题中”交强险已买“是本年购买2014年交强险的话,车船税应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缴交车船税可和该保险公司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