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被人辞退了会不会很丢人?

如题所述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并不是很丢人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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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不丢人,关键是什么原因被辞退的。这个世界的人千奇百怪,公司也千奇百怪,辞退的理由也千奇百怪,所以真的要就事论事。如果自己已经努力,但是还是失败,那确实是没有办法改变的事,毕竟你已经努力,难道人类可以完成自己努力了也达不到的目标吗?那你看不上清华北大也需要感到惭愧了。如果自己没努力,工作吊儿郎当不好好做,那真的要好好反省。如果是公司或者老板的问题,也完全没必要惭愧。毕竟在一个坏公司或者坏老板底下做事,浪费时间和青春,还不如早点离开呢!‍‍
第2个回答  2019-02-28
丢人谈不上,但说明八字不合。试用期其实就是给用人单位和员工一个时期的磨合机会,避免面试的时候双方都看走眼,用人单位认为这人行,员工也觉得这个单位不错,但开始工作之后,有一方发现合不来,试用期期间可以没什么麻烦地解约。这么多年在各种公司,我见过几个同事试用期被辞退,听说了江湖上各种试用期被辞退额例子,也亲自决定让一些曾经的同事不过试用期,这些同事大部分都不是工作技能不行,而是技能之外的一些特性不满足需要。‍‍‍‍
第3个回答  2019-02-28
不是很丢人,进入社会之后要有一个乐观的心态,在试用期被辞退,说明你不适合那个工作,你应该感到庆幸,去寻找新的工作。
第4个回答  2019-02-28
‍‍我有过一次辞退的经历,也是我到现在的唯一一次。试用期第二个月。我在一家做劳务派遣的公司当会计。辞退的原因是我的购物卡发票后面用铅笔记录了这张发票是送给谁的。因为我除了做账,我还要帮老板记录这些杂七杂八的事情。但是我在做凭证的时候,忘了把发票后面的铅笔字擦掉了。就为了这个事情,我被开除了。嗯,我连辞退都不愿意写,我直接写开除。这样更贴切。丢不丢人呢?有点丢人,但是又不觉得难过。丢人是因为,老板把我说的一无是处。不难过是因为,试用期不爽拍拍屁股就能走。那段时间我出现了一个认知混乱。整个劳务派遣公司就是靠给这个送礼给那个送礼才拿到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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