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如题所述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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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6
不完整。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时的条文未提及“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加入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分别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据此,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此进行了继承,仍旧规定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可见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两者的区分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务委员制定,后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后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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