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变更公房承租人

原承租人及配偶已去世5年,公房里的常住户口比较杂(我母亲,我,一表妹),但我母亲是原承租人长女且长期居住在这里,房租也是由我母亲付的。现在要变更承租人,同住人里我表妹不同意,而街道房管部门也以同住人(我表妹)不到场签字表态而拒绝受理,而这所谓的同住人也只是户口在这里却从未居住过。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来管理。
  房地局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这样规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问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你可以再去物业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区县房地局申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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