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机制

如题所述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

(1)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引入市场机制,优选承担单位。

(2)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直属单位为基础建精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3)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包括:多渠道投入;财政投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用市场方式出让,并按比例补充中央和地方的勘查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省级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据实列支)。

(4)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包括: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投资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鼓励矿山企业探采结合;鼓励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

(5)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培育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完善矿业权和矿产储量评估机制)。

(6)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要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加大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指导,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房改经费和基础设施欠账。

(7)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8)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地质科技进步,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加快地质人才开发。

(9)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强化矿业权管理,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09年2月14日公布的我国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指出:构建地质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作用。

(1)完善中央、地方、企业三方联动的机制,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合理分工、互相促进,勘查开发紧密衔接、良性循环,地质找矿与矿业权市场建设和地勘单位改革相互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的矿产资源勘查。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

(3)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营造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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