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进行作废即可。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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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内陆因为有增值税的原因,所以要用税局的统一发票,而其他的就用财政局印行的收据,作为单位记账和报销。香港没有存在增值税这个规定,所以和内陆不一样。香港没有内陆书面意义上的“发票”。因为除了政府控制的几类商品,其他商品是不含税的。
香港的发票更像小票,既没有兑奖功效,也鲜有造假之嫌,更没有整齐划一的文字说明,甚至你想找到“发票”的中文字样都挺费劲。换而言之,它可能是一张随意到让人会看不上眼的纸张。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隔月发票在开票系统中不能作废,只能红冲。1月份开的那张发票不知道在1月份有没有做账,如果已经做账了,就不能作废,只能在2月份申请开红冲发票;
如果还没有做账,而且对方也没有做账的话,把发票一式三联(有的是六联)收齐,盖上作废章,然后申请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一张正确的蓝字发票做账。
2、如果是销售方的原因造成的开票错误,要销售方申请开红字发票,带上U盘和打印出来的《红字发票申请单》到税务局去申请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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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条件:
1、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相应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冲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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