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饮酒
第二条 严禁在值班、备勤中饮酒
第三条 严禁在执行危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第四条 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研等期间宴请喝酒
第五条 严禁在组织庆典成功、双拥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宴请喝酒
第六条 严禁干部提升调动、转业交流、退休安置、士兵退役、协调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时机宴请喝酒
第七条 严禁工作(操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喝酒
第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相互宴请喝酒、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喝酒
第九条 严禁免职、离退休领导干部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组织或者参与军地人员宴请喝酒
第十条 严禁接受地方慰问赠酒
第十一条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