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离婚,若干年后又到民政局以原原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法院判决的离婚,若干年后又到民政局以原原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不能再补办结婚证,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结婚证不再是夫妻两人压在箱底的婚姻纪念品,而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人们使用结婚证的次数日趋增多,于是结婚证也随之“返璞归真”,逐步取消了复杂的图案,并由奖状式变为护照式,方便结婚人携带。以前社会上有一种倾向,认为结婚是喜事,就应红红火火的,结婚证要选大红色,而这种大红色的结婚证,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两千零四年启用的结婚证颜色和规格都做了改变,并增加了证书的高科技含量。结婚证书上的花是牡丹花。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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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7
当然无效。
首次办理登记结婚领证在前,其二是诉讼离婚在后,这有先后时效存在。
诉讼离婚,判决书已生效后,又到民政补办结婚证,其结婚证及登记档案,还是首次登记的资料,只会增加一个补证记录,其它没有改变。
所以,补办不是新领,肯定无效。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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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5-07
你的话没说清楚,不知你说的是哪种情况?
1、法院判决离婚后,如果双方愿意复婚,可到民政部门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2、如果是一方以“原结婚证丢失”为由,单独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民政局应该不会办理,因为这也得双方同去,否则,我只能民政局人员太粗心了。即便办理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可以将私办结婚证的一方与民政局一起告上法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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