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企业上班要遵循企业的规矩,如果员工提供病休证明的话,企业是否必须批准员工病假呢?
就从一个经典实例说起,陈某于2015年4月在上海某公司入职从事工作之后,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合同,在16年6月陈某怀孕了。陈某先后凭借医院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请假65天,经理得知这件事之后,要求陈某补办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账单等等就医资料,否则视为虚假请假,但因为陈某需要卧床休息,无法办理这些手续,公司就以骗取病假65天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16年陈某提起仲裁申请,经法庭审判,资产公司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必须提供详细的就医记录,否则违反规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错误。
仲裁委认为不能片面地要求员工提供所有的证明,应该根据员工的身体健康程度酌情给员工放假,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陈某未按规章制度提供具体的诊断医疗记录,又不积极向公司解释原因,其行为构成了对公司管理的抵抗,所以病假不成立,严重违纪,所以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近几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不层出不穷,若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履行约定请假手续,企业应当批准职工休假,若企业再三督促办理手续,职工仍以患病恶意不予配合办理企业,可不准休假,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