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病休证明,企业是否必须批准员工病假?

如题

我们都知道在企业上班要遵循企业的规矩,如果员工提供病休证明的话,企业是否必须批准员工病假呢?

就从一个经典实例说起,陈某于2015年4月在上海某公司入职从事工作之后,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合同,在16年6月陈某怀孕了。陈某先后凭借医院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请假65天,经理得知这件事之后,要求陈某补办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账单等等就医资料,否则视为虚假请假,但因为陈某需要卧床休息,无法办理这些手续,公司就以骗取病假65天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16年陈某提起仲裁申请,经法庭审判,资产公司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必须提供详细的就医记录,否则违反规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错误。

仲裁委认为不能片面地要求员工提供所有的证明,应该根据员工的身体健康程度酌情给员工放假,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陈某未按规章制度提供具体的诊断医疗记录,又不积极向公司解释原因,其行为构成了对公司管理的抵抗,所以病假不成立,严重违纪,所以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近几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不层出不穷,若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履行约定请假手续,企业应当批准职工休假,若企业再三督促办理手续,职工仍以患病恶意不予配合办理企业,可不准休假,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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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7
当然,只要员工能拿出正规医院开出的病休证明,企业就要批准员工的病假,给予病假工资,这是劳动法有写到的。
第2个回答  2019-09-17
员工提供病休证明,企业是否必须批准员工病假?按照劳动法条例来说,应该是这样的,
第3个回答  2019-09-18
看公司的规定,一般提供了病休证明,公司都应该批准病假
第4个回答  2019-09-17
劳动法明确规定是必须要准假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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