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由于其食品口感好、质量过硬,加之售后服务周到,其产品在东北地区十分畅销。2003年3月,沈阳某商场向该食品公司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饼干。由于两家是长期合作的老伙伴,该食品公司不但给予了优惠的价格,而且同意商场先销后付款,只要在8月底付清就可以。但8月份过去了,直到2004年的元旦,该商场仍没有付款,而且以种种理由拖欠。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经查得知,本公司和商场都是在同一个工商银行分理处开户。由于食品公司效益好,还款及时,而且款项占该银行分理处客户总款的比例极大,所以与该工商银行分理处的关系很好。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决定用最为直接的方式向该商场收款,于是他便搜集证据,整理材料,向公司开户的工商银行分理处提出划账请求。银行派专人到食品公司和商场核实情况后,依法将2万元划归食品公司账中,并通知了商场。商场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异议,于是,食品公司有效地利用银行的经济结算职能而成功地收回了欠款。
在我国,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都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的职能,收款人经过努力仍然不能同欠款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欠款人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就可以依法向国家银行申请帮助,通过与欠款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向欠款人催收债务。如果欠款人对银行催收债务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强制扣款,替欠款人清偿债务,以满足收款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那么,这种银行直接划账都适用于哪些情形呢?
(1)我国银行目前普遍实行的结算管理方式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收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收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如果购货方是因故拖欠,银行还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2)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欠款人的银行账户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欠款人所欠债务。
(3)收款人要求银行帮助划账收款,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收款人对银行提出要求后就可以划账,而是要提供相关的合法手续,例如,双方的交易证明、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开出的证明、对方的欠款证明等。银行收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而且过于专业,这时更要有一个律师,最好是经济法方面的律师加以协助,才能使银行合法、快速地帮助解决债务纠纷,尽快地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