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体系中,改造应不应该优于惩戒

如题所述

  这是一个辩论题,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片面强调任何一面,都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切实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制定之日起,一贯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伴随着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日益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度和观念亦取得显著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注重人权保障。我们绝不能以弱化、限制甚至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片面追求惩罚犯罪,导致错判无辜,冲击正常法制秩序,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实践反复证明,惩罚犯罪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弱化人权保障来实现,反过来,强化人权保障更加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当然,我们在努力摒弃“重打击轻保护”传统观念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刑事司法制度惩罚犯罪的本源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起统领作用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继续完善惩罚犯罪制度体系的同时,注重在制度和观念上进一步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最为重要的修改内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这是其自2004年载入宪法以来首次写入基本法律。为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篇章也作了相应修改,全方位贯彻了人权保障理念,统筹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与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应当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切实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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