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小学可以开设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幼儿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公立小学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当然可以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幼儿园。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设立幼儿园的登记规定: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