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的职能

如题所述

1.“发行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是中国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机构。

2.“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

3.“政府的银行”的具体职能包括:代理国库的收支;代理发行国家债券;向政府提供信贷;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制定、发布与金融监管和业务有关的命令和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持有、管理和运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扩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PBO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一部分,总部设在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要业务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与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央行贷款、利率政策、常备借贷便利。

监督和审计

法律是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监控各类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改革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审计来监督金融机构。

与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全国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自己的支付系统,并与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以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营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提高其密切监测支付系统中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付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督者,肩负着“维护支付结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建设并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央行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本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结算平台,加快了社会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金融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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