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车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材料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不得逆行;(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法律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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