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有什么举办

如题所述

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

根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第四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符合标准

第七条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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