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的活动。第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公民个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五条 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协调、协商。
  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汇报,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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