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什么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确定的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达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从1949至2009年的60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这种演变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在渐进。
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演变,可以看到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时期的不同目标和工作原则。
什么是安全生产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这些制度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与经验总结,我国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他们都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盾的原则。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就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到上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我们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在每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地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同时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中安全与生产对立统一关系,克服思想的片面性。安全与生产是互相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会妨碍生产的顺利进行,当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进度,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这种矛盾通过正确处理又是统一的,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通过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转化为安全生产。搞安全措施,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须大大提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已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指导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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