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制约,维平衡—明代地方双轨监察体制,为何会由兴盛走向衰落呢?

如题所述

一、明代地方双轨监察体制的起源

古代地方监察制度源于先秦时期,随着国家的产生以及官吏的任免,监察活动成为国家机器的必备内容之一,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不断演化。

秦始皇一扫六合,全面推行郡县制,同时也开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察机构: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有监郡御史。

到了隋唐时期,监察制度更加完善,主要是由中央派大臣到地方去巡视,在地方没有设立常驻监察机构。宋朝时,统治者将监察权收归中央,由于无法承受繁重的地方监察任务,只得将全国划分为几个部分,设立监司和监州通判,两者常驻地方,垂直接受中央的指令。

元朝时期,统治者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域,每个地方设置一名提刑按察使常驻地方,他们的权力开始扩大,不但负责司法、监察,同时还负责一些行政职能。

汉武帝时设立了刺史制度,还制定了目前可见最早的《六条问事》。

《中国历代奏议大典》记载:“谴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令岁终得乘传奏事。”

与常驻地方监察机构相比,中央临时派出的监察机构更令人瞩目。因为常驻地方监察机构的官员由于常驻地方,难免会与地方的人事沾上各种关系,在监察实践中有徇私的情况发生。

就会导致监察效果不尽人意,严重还可能使监察活动流于形式。也正是因为这样,皇帝或者中央监察机构才会经常派官员巡视地方,作为常驻地方监察机构的必要补充。

秦朝时已经开始构建常设机构与中央派出机构,相结合的地方双轨监察体制,汉朝继承了这一体制,元朝则强化了该体制,到了明朝,该体制被推向了高峰。

二、明代地方双轨监察体制的兴盛

朱明政权建立和稳定之后,朱元璋废弃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成了若干个行政区,并且在每个行政区里设置承宣布政使司(俗称省)、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别对民政、军政和司法事务进行监察,相互制衡。明代稳定的保持了十三个布政司的政区划分。

在三司之中,按察司显得尤为特殊,提刑按察司与其他二司平行,其长官按察使为正三品,官阶略低于其他二司长官,然而其权势却超过前代。

按察司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直接受命于朝廷,维护一省司法,执行监察的职责。它作为朝廷的耳目机关,又承担着监控民官的责任,按察使的奏章可以直接上传给皇帝。

洪武元年,朱元璋拣选官员参与大名律法的制定,浙江、湖广、江西三省按察使“充议律官,上大明令”。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按察司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朱元璋对这些“耳目”寄予厚望。

《明史》记载:“察其善恶,激浊扬清,绳愆纠谬,谨守法度,思称其职。”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丞相,沿袭了上千年的宰相制度寿终正寝,原来的监察机构也随之进行调整。朱元璋钦定都察院十二道监察御史职责,主要处理刑部事务。另外设置监察御史出巡,请旨点差。

永乐元年,朱棣正式确立了御史分巡制度。洪熙时,仁宗规定巡按每年八月出巡。至此,明代双轨监察体制正式形成。

巡按御史可以说是明代政治制度中相当重要的一环,历代的御史都被看做是皇帝的耳目,是监控百官的有力工具,明代专制统治空前强化,都察院地位的上升其实就是皇权加强的结果。

明代制度的设计者也并没有偏重巡按御史,而是保持一种让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相互制衡的结果。这种双轨监察体制让御史和按察司管理相互配合而又相互监督,有效的弥补了监察体系内部漏洞。

三、明代地方双轨监察体制的失衡

理想的政治制度在非理想的政治生态中往往会走形、变样,这是历史的常态。明代双轨监察体制也是如此,这种变化表现在巡按御史权势日益膨胀,凌驾于三司之上,使得双轨监察严重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朱元璋久历人世艰辛,深知元代政治腐败、管理作奸犯科的恶果,他曾表示对元末台宪痛恨至极。

《明会典》中记载:“没假公法、挟私愤,以相倾排,譬犹蛇蝎,自相毒鳌,卒致败亡而后已。如此,则何以为台谏也。”

从天顺年间开始,巡按御史获得了对官员的考察权和举荐权,一直持续到大明灭亡。借助这一权利,巡按御史在官员的考核升迁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为都察院和吏部判断官员孰优孰劣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这两项权利的获得,不仅使巡按御史掌握了布、按二司的官路仕途,而且按察司也不能取得和巡按御史平等的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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