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赊销给乙企业一批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根据购货合同规定,赊销期限为30天,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要求:采用总价法编制A企业赊销产品的会计分录:(1) 赊销产品时;(2) 收取货款:10天内收取货款;20天内收取货款;超过30天收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