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法人代表 监事 股东等 分别有什么影响吗?

如题所述

公司被纳入失信执行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其他人是不影响的。

以上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失信信息的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失信信息的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失信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首

参考资料: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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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09

第2个回答  2017-01-12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法人代表 监事 股东受到惩罚。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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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8-13

第4个回答  2018-04-05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如果公司没有钱还,又想让法定代表人不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从黑名单中移出,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主动申请公司破产!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从这个方面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法院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公司破产是解决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结执行案件的终极出路,破产不仅可以化解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有效途经。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不需要向法院预交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用再花钱,具有成本低的优势。

主动申请破产并非是恶意逃债,而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站在所谓道德的高度进行不理性批判。相反,我们应该鼓励负债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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