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

如题所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班车客运根据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分为四类:一类是地区间800公里以上,二类是地区与县间,三类是非毗邻县间,四类是毗邻县或县内。包车客运按区域分为省际和省内,省内又细分为市际、县际和县内。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式分为定线和非定线,分别按班车或包车管理。


经营道路客运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拥有技术合格且符合性能和尺寸标准的客车,车辆类型等级达到中级以上,根据线路类别要求车辆数量和高级客车比例。驾驶人员需持有相应资格,且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此外,企业还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线路站点方案。


客运站经营需通过工程验收和站级验收,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以及健全的业务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申请程序包括向县级或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如经营申请表、人员资格证明等。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过程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并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经营许可的办理涉及多种材料提交,包括车辆承诺书、驾驶人员资格证明、经营许可申请表等。在经营过程中,变更许可事项或终止经营需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遵循特定的流程。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暂停和终止等事宜也有详细规定。


扩展资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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