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8
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包括:身份证丢失证明、人员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能力或行为状况证明、当事人财产状况证明、当事人未受或受过何种处分证明、当事人现实表现情况证明、案件在侦查阶段有关情况的证明、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事项的证明、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事项的证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证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证明、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档案证明、其他无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情形。

首先,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这十八种证明,主要是出于对这些事项的管理权限、保护个人隐私、避免资源浪费等多方面的考虑。例如,身份证丢失证明,由于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发放的,丢失后应当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处理,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同样,婚姻状况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应当由民政部门或相关亲属关系确认机构出具。

其次,对于一些涉及个人隐私和安全的证明,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些证明内容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就业等方面,因此应当由相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出具,而不是随意由公安机关出具。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证明,如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商业合同内容等,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出具相关证明,以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最后,对于一些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档案证明或其他无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情形,如一些历史档案因时间过长而无法查找或确认,或者一些事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自行查证,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出具相关证明。这既是为了避免资源浪费,也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总的来说,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避免资源浪费和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这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办事时要明确各项证明的管理权限和办理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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