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置自动喷淋的场所,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淋为自动灭火系统的一种。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全部内容详《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9条。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炮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设施等,主要用于抑制、扑灭建筑内初起火灾或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冷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