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票据追索权的认识。

如题所述

【答案】: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前未获承兑或者到期未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影响汇票信用时,持票人在行使或者在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金额的一种票据权利。
(1)票据上的权利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为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持票人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因此,追索权具有补充和加强付款请求权的作用。
在追索法律关系中,追索权人包括基本追索权人即最后持票人和被追索权人即未清偿的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权只有在法定原因事由发生时才能行使。比如,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又如,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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