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租了A公司的几间办公室和库房做办公场所,当初约定的是房屋租赁税由我们承担,A公司不承担,合同上是从2009年11月20日到2010年11月20日一年的期限,租金是20500,请问这个税我们直接去税务局交就行还是由对方出具什么证明才行?而且租房还发生什么税?为什么税务局还要求我们交土地使用税?还有一点就是,这个本来他们交的税我们交了,税务局给我们完税凭证的时候是以我们公司交的还是他们公司?我们怎么做账?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