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如题所述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开办费,再按开办费的规定扣除(即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在三年内摊销)。

举例:某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筹办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011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23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假设该公司采取“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根据""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这个政策:
2011年可扣除的筹办费为:100-[10×(1-60%)] =96(万元)。
由于20×60%<2500×5‰,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96)+[20×(1-60%)]=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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