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为什么不能还委托贷款

如题所述

一、放款为什么不能还委托贷款

企业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问题二:银行业务中,为什么要进行委托贷款而不是直接贷款?

在按揭贷款中银行一般属于放款方对贷款人进行审查,委托贷款相对风险较低,可以降低坏账率。

问题三:公司为什么要委托贷款

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人需要填写书面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银行审核贷款人的申请材料,并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3、审核通过后,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方放款,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

问题四:委托贷款存在的必要性

个人理解,委贷的存在最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的利益和金融管理要求,具体说,大概有3个原因,一是银行大多是国有,如果允许社会主体随便互相借款,势必影响银行收益,所以禁止不通过银行直接相互借款,说白了要银行从中分一杯羹;二是部分社会主体金融水平比较差,通过银行可以由银行做一个审核(虽然现在银行其实就是个程序手续);三是通过银行做间接的金融管理,都通过银行委贷,就可以整体掌控到底脱离银行的借款规模有多大,避免民间借贷规模过大而未能及时发现。

问题五:企业间借贷一定要通过委托贷款吗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

对于放贷方来说,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存在法律风险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般会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对于企业间对外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一、委托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利率、用途由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金融机构替身模式

发放借款方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企业,而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单,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放借款方以该存单作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偿担保费,《担保法》没有禁止有偿担保。以存款质押,一是安全度极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金融机构可通过质押存单保证其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比较放心。二是银行获得利息,增加了利润。这种方式银行乐于接受。但这一方法的缺点是借贷成本较高,借款企业需同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并向发放借款方支付有偿担保费,优点是非常容易获得贷款,手续简便。为降低风险,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保证,如借款人未能还款,还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三、自然人替换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并由第三方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四、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直接开给或者间接开给借款方,借款方通过票据贴现之后取得资金的手法。但我国禁止办理无实际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问题六:银行理财产品为什么通过信托做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集中起来,通过信托公司向指定对象发放贷款,分为转让和贷款两种性质。转让类产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的某个债权转让行为;而纯贷款类产品由信托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会提供第三方担保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简单了说:就是责任转嫁。

问题七:企业间借贷还需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吗

企业间借贷不需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

自己两方私下协议,就好的。

问题八: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委托银行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骸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发放贷款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问题九:办理异地委托贷款需要报备金融机构吗

是需要报备的

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问题十:公司为什么要做委托贷款,为什么不公司之间直接借款

企业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二、什么是银行“内保外贷”,央行为什么要求银行暂停受理

该业务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交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三、银行委托贷款为何叫停?

国外银行具备投资的金融产品不下两万种,而中资银行不足百种。“估计是央行考虑到这种贷款有企业集资嫌疑,一旦出现风险会导致社会问题,因此先叫停再定规范。”

有关专家说,“该业务在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后,有望很快解除禁令。”

四、私募基金为什么选择委托贷款模式

在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监管加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债权类私募,也正在受到关注。11月4日,市场上传出,监管层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意将非标债权、借贷等业务从债权私募中剥离开来转型。
11月4日,市场传出私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这一传闻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债权类的私募机构,因为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主要从事非标准化债权融资、委过,不管传闻真实与否,近年来,监管的大方向确实如此,因为这类业务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银行的一种,存在运作不规范、监管套利、资本约束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沪上一家私募机构市场部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非标模式、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和资产收益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的决心。
在招银万达总标债权业务的目的,并非是一棒子打死债权类私募机构,其实是希望将这类不合理高风险的业务剥离开,让大部分私募机构业务方向和精力专注于风险投资。眼下,大这类业务存在投资标的不明晰、部分债权私募机构投资标的来看,大部分都是给一些中小企业做贷款融资,相较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考核来说,私募门槛较低,因此也放大了潜在风险,叫停私募借贷业务也是希望倒逼企业通过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去做融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一直是问题私募的“重灾区”,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异常私募和失联私募机构中,超过七成均属于债权类私募产品的管理人,且多从事类借贷类业务。
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表示,若监管层开始明确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资非标债权,则主营业务为投资非标准债权、发放委托贷款的私募管理人将面临生存或转型问题。对投资者来说,虽然非标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且目前这部分产品大多为结构化产品,作为劣后级的投资者一旦项目出现兑付危机,则投资者将面临巨大亏损,若此次该投资方式被禁,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顾小明也表示,一旦叫停非标债权私募业务,短时间内,大批债权私募机构也将面临转型压力。对于转型的方向,顾小明认为,目前市场较热的PPP债权融资项目或是未来转型的一大去向,倒逼私募机构更多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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