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有点不常见的!!希望资深会计人士给点建议,我先假设下,一家公司主要是工程类性质的.大体意思就是,先订合同,合同中会有总的造价和安装这个工程的几种产品的清单及单价,数量,订了合同以后.公司里面再生产合同清单中的产品,然后就去给业务单位全部都安装好,合同清单中的产品也就是公司里面财务部门要核算的产成品了.下面是具体实际情况了啊!!所用原材料有几种,但是原材料的领料单上没有注明用于生产哪种产成品.而且有的原料能在产成品中能通用的,月末没有在产品.每月来多少原材料就生产多少产成品,因为算是工程性质,所以能这么开票,但是几种产成品得核算出成本出来吧.请问这种情况如何核算每个产成品的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何分摊.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只要开某某工程,单位就是一批了.所以相当无厘头.....经过我多天琢磨,我觉得可否这样,把每个月抵扣的所有原材料合计金额除以整个合同的不含税金额(也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会得出一个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我再把每个合同清单中的产品单价乘以这个比率,就是每个产成品的单位成本,可这样一来所有产成品的利润率都是一样的了啊??????各位高人可否这样操作,能应付得了税务检察吗????
现在前提就是不知道每种产成品的定额消耗量,核不不了成本,仓库也没有保管员,材料是工人随便领着用,到月底,把上月结余加本月入库减掉月底实际库存,就是本月的材料领用.我的意思是每个月把领用的直接材料除以整个合同的不含税金额(也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得出一个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我再把每个合同清单中的产品单价乘以这个比率,就是每个产成品的单位成本,可这样一来所有产成品的利润率都是一样.至于制造费用和直接人工,也按这个率来,这样省事啊.为什么不行呢????工程性质追求的是每一个合同的利润,至于其中几个主要产品的利润和成本,没有必要这么记较了吧????
请资深会计人士支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