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详细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首先,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等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容貌标准,且在一些特殊城市,如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按照规定管理维护沿街设施,如市政公用、供电、通信等,确保其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临街建筑物需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不得堆放或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同时对安全网的设置也有限制,不得超出墙体。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架空管线设施,新建设施应改为地下管道,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的行为被禁止,户外广告设置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求外观美观,与环境协调,并定期维护更新。招牌和指示牌也需规范设置,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永久性设施,临时行为需经审批。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主要街道禁止占道摆摊叫卖,但在非主要街道可设置便民摊点,经营者需遵守规定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施工现场管理严格,不得影响市容,要求设置隔离设施,清理废弃物,减少扬尘,废水排放需按规定办理审批。车辆行驶时需保持整洁,不得抛撒杂物,散体、流体物质运输需密封,车辆停放需有序,不得在禁止区域停放。

城市雕塑和公共水域的容貌也有严格要求,保持清洁,设施外观协调,驳岸排水口隐蔽,停泊船只整洁有序。这些规定旨在打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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