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出台的金融扶贫信贷政策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出台的金融扶贫信贷政策有哪些

1、监督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进行监管。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3、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扶贫政策?

山东省联社带领全省农商银行聚焦“一个对接”、关注“两个重点”、强化“三项服务”、依托“四个带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截至3月末,全省农商银行累计发放扶贫贷款217亿元,惠及10万贫困人口增收。


聚焦“一个对接”,深入开展精准扶贫


今年以来,山东省联社确定六个方面23项工作措施,积极与当地扶贫部门对接合作,获取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主体,做到贷款精准投放、有效投放。对脱贫的困难户,脱贫不脱政策,继续给予帮扶。各农商银行以贫困户清单为基础,对贫困户进行走访摸排、建档立卡,明确落实帮扶举措。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贫困户或是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稳妥推进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减轻贫困户负担,降低贫困户融资成本。目前已办理延长还款期限55户、2230万元。


关注“两个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山东省联社带领全省农商银行坚决扛起脱贫攻坚责任,紧紧围绕省委确立的“4个2”深度贫困地区(菏泽和临沂2个市、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200个重点扶持乡镇、2000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和黄河滩区“两个重点”,各级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带头落实,持续跟进,统筹做好各项扶贫工作。一是持续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实行差别化信贷管理,引导各农商银行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新增信贷资金对贫困发生率高、脱贫难度大的“4个2”地区进行重点支持。截至3月末,累计向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发放103.2亿元。二是持续助推滩区迁建工作。省联社创新采取“双降、一提、一优先”的优惠信贷政策,对滩区贫困户降低贷款执行利率、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优先办理、优先审批,确保滩区人民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截至3月末,全省农商银行系统发放滩区迁建贷款17.1亿元。


强化“三项服务”,进一步提升扶贫服务水平


一是强化阳光信贷服务,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扶贫贷款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办理,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贷时限。二是强化信贷产品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全省农商银行积极探索内生式、可持续的精准扶贫模式,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游则游、宜商则商”思路,创新扶贫信贷产品,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提档升级。三是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建设。指导辖内农商银行加大农金通、ATM、智慧柜员机等机具的布放力度,做好未脱贫人口存取款、转账汇款、生活缴费、社保存取等基础金融服务。加大与品牌电商企业的合作,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城、农用物资下乡渠道。大力推行干部挂职服务,选派4538名优秀员工到乡镇、村居挂职,主动参与乡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为贫困户脱贫提供人力、智力支持。


依托“四个带动”,帮助贫困人员就业增收


一是依托产业带动。产业扶贫是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帮助群众就地就业的长远之计,就业是贫困群众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山东农商银行注重“内源式产业造血”,将信贷支持经营主体、产业链等与扶贫攻坚相结合,先由农商银行对经营主体进行信贷支持,“贷”动企业,再由企业带动贫困户,帮助贫困户脱贫。


二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积极探索“金融农业特色基地贫困户”“金融合作社贫困户”模式,主动对接辖内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贷款担保等方式,带动当地贫困人口参与生产,实现就业增收,努力构建银行、政府、市场协同推进的扶贫开发新格局。


三是依托产业链带动。山东省联社积极推广链条式扶贫,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带贫脱贫能力,支持贫困户持续、稳定纳入产业发展链条。



四是依托“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带动。省联社指导辖内各农商银行及时了解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客户资金需求,重点关注已脱贫户、新致贫户、返贫户、贷款到期户等客户,充分利用“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贫困户尽快恢复生产。脱贫攻坚期内,坚持脱贫不脱政策,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

三、扶贫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扶贫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