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法官对应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常务法院长是一级大法官,通常是正省部级。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院等级及对应行政级别:
1、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2、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